消费者表示连不上网 中消协:通信公司不能以“有数据传输”来搪塞
本报讯(记者 张楠)消费者感觉“连不上网”,消费消协通信公司不应以“有数据传输”来搪塞。示连输搪塞昨天,不上中消协发布“通信领域不公平格式条款点评”,网中告知消费者可对一系列通信领域的通信霸王条款说“不”。
中消协表示,公司通信领域的有数一些格式条款未向消费者告知服务的真实情况,侵害消费者的据传知情权。比如,消费消协甲方(消费者)所办理的示连输搪塞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标称值仅为乙方(通信公司)提供的数据业务上下行速率理论最高值,乙方不能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达到标称值,不上甲方对此表示知悉并认可。网中
中消协点评称,通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公司使用的有数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通信公司作为专业服务提供商比普通消费者更为了解业务情况,对于数据业务也有明确的标准,数据速率只要不是“0”就不属于没有数据的传输,而普通消费者接受服务时有一般人的认知,即如果数据速率达不到基本的使用要求就是无法使用,俗称“连不上网”。通信公司应告知消费者满足最低要求的速率是什么样的状况,不能在消费者感觉无法使用时以“有数据传输”来搪塞消费者。
另外,一些格式合同条款中经营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事先拟定消费者放弃权利的条款,以此为自己免责,这也是不公平的。比如某些条款规定: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乙方(经营者)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以乙方实际从甲方(消费者)收到的费用为限,不包括甲方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商业信誉的损失、丢失的数据本身及因数据丢失引起的损失、甲方对第三方的责任及其他间接损失。
中消协点评,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类条款中,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比如要求消费者承诺不向经营者索赔未实现的预期利润或利益、丢失的数据本身及因数据丢失引起的损失等,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索赔权利,减轻了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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