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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新疆分公司违法被罚 编制虚假资料

来源:昼想夜梦网 编辑:热点 时间:2025-07-06 04:12:45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0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广汇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显示,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资料的德太代理违法违规行为。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保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新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分公法被罚编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司违停止接受新业务两个月。制虚 

此外,假资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显示,广汇张霞时任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德太代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新疆规定,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决定对张霞予以警告,分公法被罚编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司违 

据悉,制虚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通过编制虚假咨询费,向新疆天汇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天汇华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33家机构支付咨询服务费共计1981.33万元,上述费用实际用于支付人工成本和向续保客户赠送续保礼包。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复印件、咨询服务费明细、续保礼包赠送明细、人员名单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通过编制虚假咨询费,向新疆天汇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天汇华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33家机构支付咨询服务费共计1981.33万元,上述费用实际用于支付人工成本和向续保客户赠送续保礼包。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复印件、咨询服务费明细、续保礼包赠送明细、人员名单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停止接受新业务两个月。 

你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 家代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3月7日 

中国银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12号

被处罚个人姓名:张霞 

职务:时任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编制虚假资料。 

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通过编制虚假咨询费,向新疆天汇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新疆天汇华森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33家机构支付咨询服务费共计1981.33万元,上述费用实际用于支付人工成本和向续保客户赠送续保礼包。 

上述事实,有财务凭证复印件、咨询服务费明细、续保礼包赠送明细、人员名单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你作为时任上海广汇德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编制虚假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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